7月18日,海南省衛生廳印發《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或修訂)、審批、發布、實施與變更等作詳細規定,并將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標準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和飲食習慣
《辦法》指出,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的需要,參照相關國內外先進標準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和飲食習慣,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辦法》明確,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包括以下內容: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衛生要求,包括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與產品標準對應的檢驗方法與規程;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可制定本省標準
《辦法》明確,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又需在本省范圍內統一實施的,可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地方標準和有關食品企業標準涉及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規定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一致。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農業、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各級農業、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逐級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辦法》指出,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對本省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項目,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即時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