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網站26日消息,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了股權獎勵計稅價格和應納稅款的計算、轉增股本政策適用范圍、備案手續辦理和代扣代繳等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告》是對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進一步細化落實。《公告》的發布,使分期繳稅政策更具可操作性,對保障分期繳稅政策有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公告》規定,對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當日為非交易時間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對非上市公司,一般情況下根據個人取得的股權份額所對應的企業凈資產確定其公平市場價格。對于企業凈資產無法確定的,可以通過最近一段時期企業股東轉讓股權時的合理轉讓價格類比確定。若凈資產法和類比法都無法確定股權價格的,企業經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可通過其他合理方法確定股權價格。
《公告》指出,計算股權獎勵應納稅額時,規定月份數按員工在企業的實際工作月份數確定。員工在企業工作月份數超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
《公告》規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并且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非上市及未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其他企業轉增股本,應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轉增股本(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