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表面活性助劑網資訊:2月23日,在伊朗德黑蘭舉行的能源論壇上,伊朗石油部合同修改委員會主席馬赫迪·侯賽尼公布了新版石油合同(IPC)的草案,并預計7月份在倫敦舉行一次會議,向國際油企介紹新版石油合同。
新合同模式預計將石油項目的利潤率從原來的14%提至18%,并且將取消投資上限規定。不同于回購合同的是,伊朗國家石油(NIOC)將成立合資公司,除去勘探與開發過程,外國公司將首次可以加入實際生產過程;勘探方面,新版石油合同將允許開發首要投資項目失敗的投資者再參與其他勘探項目;盡管新合同依然強調資源屬于國家不可轉讓,但新版石油合同將允許外資公司在其年度財務和貨幣報告中加入來自伊朗油氣資源的收入;在成本效益方面,新合同將是長達20年至25年的長期合同,比回購合同增加了近一倍。
作為全球最重要的油氣生產國之一,伊朗一直使用回購模式(buy-back)作為石油合同模式。雖然回購模式的產生與應用有其特定的歷史與現實原因,但在全球相關能源合作的大背景之下,伊朗的石油合同模式因其特殊性,在資源開發、吸引外資等環節上存在著諸多弊端。
首先,受伊朗長期以來資源國有化政策的影響,回購模式具有強烈的“當地化”特征。由于承包商在發現有商業價值的油氣資源后不能自動轉入開發,須由伊朗國家石油決定是否開發,然后再由伊朗國家石油給承包商止損回報,但風險與收益并不相稱。
其次,眾所周知,因為美伊之間長期對抗和伊朗核問題,近年來伊朗承受著安理會武器禁運和美國、歐盟單方面的多重制裁。在這種國際背景下,回購合同的限制顯得更加苛刻。比如項目總體計劃工期緊、對本地資源利用必須超過項目成本51%、伊朗國家石油僅據承包商投資上限進行支付報酬、承包商回收成本周期長等。
回購模式一般的合同周期要求,完工3至5年外國石油公司必須退出,而外國石油公司更希望獲得長期油氣收益。種種限制給外國公司投資伊朗回購合同項目帶來了較大阻礙,使得不少外國石油公司持觀望態度。
根據去年11月伊朗與6個大國達成抑制核計劃的臨時協議,伊朗以縮減核計劃來換取國際社會有限度的制裁“松綁”,重新為外資進入伊朗油氣開發打開了一扇大門。石油出口一直是伊朗重要的收入來源,據保守估計,伊朗超過75%的貿易收入來自石油部門。然而,由于多輪制裁,自2011年以來,伊朗石油部門出口收入銳減了至少50%。雖然自去年下半年起,貨幣危機有所緩和,伊朗的通貨膨脹率從45%下降到30%,但是國內的貨幣壓力依然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現任政府在解決伊朗的國際收支平衡上不遺余力,石油部門成為伊朗首選突破口。進入2014年以來,伊朗石油出口量連續增加,制裁壓力緩解。與此同時,由于北美頁巖氣革命與伊拉克增加供應,全球能源市場有望在中期進入供大于求的狀態,那么尋找到國際合作伙伴作為其聯合石油生產者和市場渠道,對于伊朗來說至關重要,所以伊朗決定推出新版石油合同,以期吸引境外資金、減少國際經常賬戶赤字。在這樣的背景下,目前不但是伊朗變更多年以來的回購模式、推出新版石油合同的最佳時機,也是必需的手段,可以說是2014年的開年重頭大戲,伊朗經濟復蘇的頭仗成敗在此一舉。
全球石油巨頭已經開始對逐步解禁后的伊朗石油產業表現出興趣,而根據侯塞尼的發言,伊朗期望通過推出新石油合同,在未來4年內吸引1000億美元的投資應用于能源領域。但伊朗必須有效切實履行終止核計劃,才能保障新石油開發合同正常實施。敘利亞問題等地緣政治變數因素,導致國際政治方面的壓力依然是懸在伊朗政府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另外受美聯儲退出量化寬松風潮影響,作為伊朗兩大石油進口方之一,印度于3月初決定削減自伊朗的石油進口;伊朗政府如何在緩解GDP下降、外匯帶來的通脹危機、國內各派矛盾之間角力并尋求平衡,亦是一大考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