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表面活性劑網資訊:2014年1月16日,印度對原產于中國、歐盟、烏克蘭和韓國的硝酸鈉作出反傾銷初裁:建議對原產于或自中國、歐盟、烏克蘭和韓國進口的涉案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其中,中國涉案產品的臨時反傾銷稅率為0.15美元/千克,歐盟涉案產品的臨時反傾銷稅率為0.19美元/千克,烏克蘭涉案產品的臨時反傾銷稅率為0.17美元/千克,韓國涉案產品的臨時反傾銷稅率為0.13美元/千克。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31025000、2834。
在本案中,印度向5家中國企業發放了調查問卷,但沒有中國企業交回調查問卷。這5家中國企業分別是:(1)山西凱翕克化工有限公司(Shanxi Calcrete Chemical Co., Ltd., China);(2)山東新昊化工有限公司(Shandong Xinhao Chemicals Co., Ltd., China);(3)湖北省襄陽市澤東化工有限公司(Xiangyand Zedong Chemical Group Co., Ltd., China);(4)四川省自貢市金通化工有限公司(Zigong Gold Way Chemicals Ltd., China);(5)山東海瀾化學工業有限公司(Shandong Hailand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 China)。
2013年6月,印度對原產于中國、歐盟、烏克蘭和韓國的硝酸鈉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