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6月14日發布公告,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對中國的傾銷有可能繼續發生,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的實質損害有可能繼續發生。自2013年6月16日起,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48號公告、2012年第50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2007年6月15日,商務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征收10.1%至37.7%的反傾銷稅;2012年8月16日,商務部裁定進口涉案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被調整為17.2%至36.4% 。






